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办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呈贡区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政务服务中心2楼)
申报材料:
1.验收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原件3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1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1份)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现场验收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审批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审批4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无。
咨询电话:0871-67484816
投诉电话:0871-6749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