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呈贡区范围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三、申请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3份);
2、填写《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3份);
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复印件3份,验原件);
4、调配出省的,附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省内调配的,附购买方所在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引种为目的的运输、携带、邮寄,附购买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6、非养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运输、携带、邮寄,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7、双方合同或协议,或提交有关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复印件3份,验原件);
8、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受理方式和受理地点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地点:呈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农林窗口(地址: 呈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经过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符合条件,同意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七、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67473676
监督电话:67479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