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

一、服务内容

昆明市呈贡区辖区范围内城镇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二、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鉴定申请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要求,对昆明市呈贡区管辖区域内,凡具有合法权属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及个人所有房屋均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三、申请材料

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2.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筹设批准书等及其它相关民事权利合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呈贡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窗口或呈贡区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地址:沿河路18号三楼。联系电话:0871-67474157)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区谊康北路公安大楼二楼,咨询电话:0871-67484810)。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复核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现场初始调查——申请人委托具备房屋安全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提供《安全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复核报告、论证定性、综合判断——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或结论。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始调查;收到中介机构报告后7个工作日办结。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或结论,非危险房屋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设有效时限。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九、法律效力

对鉴定的房屋进行等级评定,为危险房屋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可作以下四类处理: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十、管理服务收费

房屋安全鉴定不收费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及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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