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年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九条: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年检工作;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办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地址:昆明市呈贡区裕顺大厦南楼3楼)

申报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表(原件1份);

4、排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号。;

办理时效: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咨询电话:0871-67473978

投诉电话:0871-67494517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固废)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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