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04第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 第22号)有关规定;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意见》(云政发〔2009〕12号);
5、《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15号)
6、符合云南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四)提交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书2份;
2、项目申请报告2份(应由具备相应专业咨询资格的机构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编制)
3、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总体方案平面红线图);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5、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办结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