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和改扩建项目审批

(一)受理范围

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融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上级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云南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

3、《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

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15号)

(四)提交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书2份;

2、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份(含专家评审意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7、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需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办结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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