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

1.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师、药师协理、从业药师及以上职称)。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及其他发起人无下列情形:

(1)曾经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个人或企业;

(2)曾经故意从事生产假劣药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个人或企业;

(3)曾经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个人或企业;

(4)曾经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个人或企业;

(5)在法律上无其他不良品行记录。

(二)经营场所、设施及相关条件

1.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可以不设仓库,但药品必须全部陈列在柜台和货架上,不得在柜台和货贺以外另行找地方堆放);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如货柜、温湿度计等,拟经营生物制品还需配备冰箱);

3.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计算机及药易通系统管理软件;

4.事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申请表1份(相关表格可到呈贡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拷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如不直接接触药品,可不提供其健康证明);

4.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

5.拟设营业场所相关证明。自有房屋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原件抵押的需有相关证明,集体房需社区居委会以上出具证明)。

6.拟购置设施设备清单。

(二)材料补正、受理与审查

1.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办人可以当场更正;当场不能更正的,当即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与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现场初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对不同意筹建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筹建

申办人在收到同意筹建的通知后,按要求自行筹建,筹建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公示、发证

1.我局在接到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按《昆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2.验收时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验收申请一份;

(2)设施设备(电脑、药易通软件、温湿度计、冰箱等)目录和购买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3)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保证书及质量管理人员(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保证书;

(4)符合GSP规定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3.验收符合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在呈贡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中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投诉举报等问题、或有投诉但经查无违规行为的,于公示结束之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验收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发给验收不合格通知,申办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提出复验申请或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办证申请。

(五)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申办人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GSP认证。逾期不申请认证或最终未能通过认证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申请人筹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六、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发证机关

呈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呈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电话:0871-6748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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