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七条、八条: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二)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呈贡区谊康路洛龙公园公安大楼一楼)
办事窗口: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无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安监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1-67473826
监督电话 0871-67481096
咨询及投诉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安监窗口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