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申请领取。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领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

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二)申请领取地:

1.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常住户口所在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符合申请领取条件中第1项至第5项条件,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2)符合申请领取条件中第6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3)符合申请领取条件中第7项条件的;

(4)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

(三)申请领取时限:

符合上述申请领取条件和申请领取地等审批条件规定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请领取需要提交材料: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和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进行审查。

三、审批发证时限: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四、补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原发证机关在查证确认属实后,应当为持证人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收费

对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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