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四、实施机关和受理地点
昆明市呈贡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广旅局窗口(呈贡区谊康路洛龙公园公安大楼一楼)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活动场地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3、活动方案(内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时间(持续时间)和活动项目);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
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七、法定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