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版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出版经营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

四、实施机关和受理地点

昆明市呈贡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广旅局窗口(呈贡区谊康路洛龙公园公安大楼一楼)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工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到新闻出版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说明(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或所在街道社区出具证明)。

七、法定时限

1、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2、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九、其他事项

1、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2008年,国务院将音像制品进口及发行管理的职能从文化部调整到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作了修改,此次修订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考虑到音像制品发行与其他出版物发行相比特殊性不大,此次修订整合了原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的内容。今后,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各类出版物发行活动统一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各类出版物发行企业统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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