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印刷经营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四、实施机关和受理地点

昆明市呈贡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广旅局窗口(呈贡区谊康路洛龙公园公安大楼一楼)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1、打字、复印单位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用房,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8)从事彩色(多色)复印业务的须有省公安厅批准文件。

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单位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出版物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除前款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出版物印刷企业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七、法定时限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九、其他事项

1、申请: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

2、受理:发给受理单,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和打字复印经营的签署审批告知、承诺书;

3、转报: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的,经初审后转报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60日内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地审定合格后发证;

4、发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和打字复印经营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实地勘察,将勘察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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