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旅馆业营业执照;
(二)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经营场所内设置入住人员信息登记系统
2.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旅馆业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入住人员信息登记系统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二)消防部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以及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七)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的平面图(原件3份)。
法律依据:《旅馆业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呈贡县祥和街,电话:7479134)。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携相关材料向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受理—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治安大队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结果报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审核—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经营旅馆业的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