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一、管理服务内容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签发。

二、管理服务办理条件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三、管理服务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四、管理服务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五、管理服务办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呈贡区祥和街547号:电话0871—67484803)。

六、管理服务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取得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十、管理服务收费

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改价格[2003] 2322号)第一条。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