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签发

一、管理服务内容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

二、管理服务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三、管理服务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

四、管理服务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该表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领取。

五、管理服务办理机关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受理(城关派出所,地址:呈贡区三台路29号附1号,电话0871—67479948;龙街派出所,地址:呈贡区斗南村,电话:0871—67495110;雨花派出所,地址:呈贡区春融东路旁,电话0871—67461306;石龙湖派出所,地址:呈贡区和谐路,电话:0871—67476110);吴家营派出所,地址:呈贡区郎柏缪小区内,电话:67469779。)

六、管理服务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派出所受理--由省公安厅制发。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取得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具备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十、管理服务收费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需交纳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需交纳办证工本费40元。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