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户口登记、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第十六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55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凡在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以申请落户,在昆明市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城乡)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需提供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银行出具的按揭或抵押贷款证明);2.经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工作证、工作单位接收证明等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3.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实际入住调查意见(可以在迁昆落户申请表社区社区民警调查意见中填写)。
(二)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形成事实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明、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的收养公证或依法办理的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可以在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落户。由于其化原因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公证的,按无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DNA经对,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排除被拐卖)的,可以在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2.在公办福利机构内供养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公安部门核实后确无户籍信息的,供养人员可以在其福利机构所在地登记户口。
3.因出走多年、婚迁、外出打工、户口注销、被拐卖等长期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登记户口。
4.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在当地取得合法的生产生活资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给予登记户口。
(三)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以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四)放宽现役军人家属落户条件。
1.现役军人在昆明市县(市)、区城镇购买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2.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和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所生子女在地方人员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五)全面放开主城区迁往其他县(市)、区落户条件。主城四区(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户籍人口在呈贡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的,可以将整户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六)放宽新生婴儿落户条件。新生婴儿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其父(母)亲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婴儿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七)放宽主城区人才进引进落户条件。
1.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先落户后择业,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2.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落实工作岗位后,户口可以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3.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
4.毕业后未落户工作岗位将户口迁入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服务中心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三年内落实工作岗位后,可以将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三年后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户口应当迁往生源地落户。
(八)为探索昆明市主城区积分落户工作,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呈贡区作为积分落户试点地区,开展积分落户试点工作。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或《昆明市公安局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到派出所或呈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公安派出所、呈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呈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地址:呈贡区祥和街547号,电话0871—67484803;城关派出所,地址:呈贡区三台路29号附1号,电话0871—67472500;龙街派出所,地址:呈贡区斗南村,电话:0871—67495110;雨花派出所,地址:呈贡区春融东路旁,电话0871—67461306;石龙湖派出所,地址:呈贡区和谐路,电话:0871—67490419;吴家营派出所,地址:呈贡区幸福小区内,电话:0871-67469779;乌龙派出所,地址:兴呈路5866号,电话;0871-67458110。)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的户口:到派出所或便民中心公安窗口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或《昆明市公安局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受理--派出所审核--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派出所1个工作日,分局 5个工作日、市局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昆明市户口审批管理规定》(昆公治发[2008]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四十天;
《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三十天。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方可进行户口登记。
十三、行政性许可收费
根据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公装财〔2012〕1019号)规定,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5元/证。
收费依据:(云价(96)351号)。收费许可证号:滇价费昆呈证字[2003]第X007006-01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