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占用绿地审批

一、审批内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地占用审批,具体包括:

(1)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或永久占用绿地的审批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树木移植、砍伐、修剪的审批

二、依据: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城镇绿地管理:

(1)依据《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镇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程序报批并交纳临时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施工期限报批。

中心城区范围内宽度30米以上道路绿化、已公布保护绿地的临时占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宽度30米以下道路绿化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临时占用由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交纳绿化补偿费。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绿地占用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镇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砍伐或者移栽树木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绿化环境咨询评估。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当就地保护。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当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因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处理措施,并于3日内到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与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禁止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国家重点工程施工需要移植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枯死、病枝需要砍伐、修剪的古树名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绿化指标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临时占用费,处以补交临时占用费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评估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市绿地占用审批权限

1、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随意占用,并不得在绿地内添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如因城市基础设施确须占用的,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

2、城市30米以上道路绿化、永久性保护绿地的占用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30米以下道路绿化、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临时占用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3、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其它绿地等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须永久占用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永久性保护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免必须临时或永久占用的,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还须最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城市规划区占用绿地(包括树木移植、砍伐、修剪)审核及审批

(1)、移植

1、在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30米以上道路绿化、永久性保护绿地内的树木,10株以内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株以上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在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30米以下道路绿化,永久性保护绿地以外的绿地中的树木移植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移植工作必须由专业队伍实施,保证100%的成活率,对于移植难以成活的必须进行招标。被移植的树木不得过度修枝、打顶,须基本保持原有树木形态,移植树木的土球按照树木胸径8—10倍的比例进行捆扎并满足规范要求。

(2)、砍伐

在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及以上的树木严禁进行砍伐。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树木应尽量移植,并建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合理避让树木。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建设方案,确需占用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报批。自然死亡树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人为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应由各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修剪

30米以上道路行道树、公园绿地内景观树木、古树名木的枯死枝修剪,由所在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树木修剪,由所在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树木修剪须由专业队伍实施,按照树木养护技术规范进行修剪作业,其余单位无权自行修剪、打顶,擅自修枝打顶的由各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进行处罚。

(4)、树木保护

1、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原则不得砍伐,对于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影响,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就地进行保护。

2、主城内单位、居住区、城中村改造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得砍伐现有树木,侵占现有绿地,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检查,加强巡视力度,一经发现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进行处罚。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树木移植、城市绿地永久占用申请时,上报材料内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有树木移植方案和绿地永久占用置换地点。

2、经市政府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的树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须与投标移植单位签订保证100%成活的责任书,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设立档案备查,同时,将验收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市政府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的树木,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绿地永久占用、树木移植、砍伐、修剪经批准后,应当由申请单位(人)在占用、移植、砍伐前予以公示、公告,重大工程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方可实施。

六、申请单位报件应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昆明市呈贡区城镇绿化树木修剪、移植、砍伐、占用绿地审批表》,[填写申请理由及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占用绿地涉及移植、砍伐绿化树木)的品种、胸径和数量];

3、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项目涉及的绿化指标和绿化方案行政审批相关资料;

9、需占用绿地示意图;

10、相关政府批复及会议纪要;

11、现状照片;

12、永久占用绿地置换地点(永久占用绿地);

13、新建道路开口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道路红线图及设计方案;

14、项目规划开口需提供城管部门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城管部门道路设施挖掘审批表,交警部门的意见;

15、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绿地产权单位意见书;

16、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理时限

从收件次日计,决定机关是区园林绿化局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材料符合报件要求齐备,不含现场勘察时间和公示期)。城镇园林绿化内部审批的决定机关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为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