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证的办理:
一、办证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法定节假日不办证。
二、项目与项目之间土方回填所需材料
1、取土点项目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宗地图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A4纸幅),土方外运证明(注明方量);倒土点项目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地图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A4纸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方接纳证明(注明方量)。
2、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施工现场相关照片、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三池一设备”、进出口硬化。注: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提交保洁方案并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可。到呈贡区环境卫生管理站签订《呈贡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保洁协议》、并缴纳保洁费。
3、办证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渣土运输公司资质证书》、《渣土运输承运协议》、车辆GPS系统完好。
4、能够有效证明建筑垃圾产生量的相关图纸、测算说明,以供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核建筑垃圾产生量。
5、资料齐全后填写工程弃土、施工用土调拨表到市支队进行备案。填写渣土运输公司车辆派遣表并到车辆所属公司征求法人同意、加盖公章。
6、办证人员需提交公司相关资质和有关证件;法人如不能前来办理须开具委托书(注: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须到公正处进行公正)。个人办理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以上材料请提供两份,市支队备案一份,区执法大队备案一份。
三 、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
1、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主要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形式消纳弃土、余泥,覆土深度不小于两米,绿化达到园林部门要求。申请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与布点以不占用耕地、林地为原则,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取得环境及规划许可文件。
(2)有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2、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提出本辖区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意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核准,核准期限为1年。核准期限满后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和核准。
四、注册、办理渣土运输企业
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备一次性购买20辆以上渣运车辆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企业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帐;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向昆明市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递交报批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五、渣土运输企业新增车辆办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的适度发展。新增车辆必须是符合密闭标准的公司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等。
鼓励购买国家工信委新审批核准的新型渣土车(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密闭盖板等),如购买其他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是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2013年12月16日通过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出厂前已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黄色货运车辆。
新增渣运车辆必须由渣运公司向辖区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备购买新车经济实力,公司管理好,在2013年间无以下劣迹情形的,可优先增车:
1、渣土公司车辆在2013年度发生亡人交通事故或因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造成极坏影响的,不得新增渣土运输车辆;
2、渣运公司内部管理差,对渣运车辆缺乏管理力度,存在抗拒执法、违规不接受处罚等行为的,不得新增渣土运输车辆;
3、未完成2013年核定新增渣运车辆指标任务的,次年不得新增渣运车辆;
4、未按期缴纳2014年GPS运营服务的,不得新增渣运车辆;
5、其它因公司管理不善、或无经济实力等原因不应新增渣运车辆的,不得新增渣运车辆。
6、新增车辆由市级统筹增车计划,对各级上报的增车申请予以备案审核,对满足增车申请条件的公司予以核实后确定增车指标,各区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备案增车指标组织相关渣运公司新购渣运车辆,各渣运公司接到增车指标后在3个月内完成增车任务,逾期未完成增车任务的,增车指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