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无人驾驶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识,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七)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八)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九)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十)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昆明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2份);
(二)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与举办活动方签订的“施放气球活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表格可从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气象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呈贡区谊康北路99号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67472486)。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呈贡区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持申请材料向区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区气象局组织施放地点现场勘察——区气象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施放气球批准书》——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单位持《施放气球批准书》办理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时间)。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批准书》,申请单位允许作业活动时间为批准书载明的批准施放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批准书》后,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