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一)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办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符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申请途径、方式

1.登录云南消防政务网(www.yn119.gov.cn)投诉举报。

2.通过“96119”等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举报。

3.通过信函举报投诉(来信请寄: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53号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邮编:650221)。

(四)办结时限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上述违法行为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五)结果查询

1.云南消防政务网(www.yn119.gov.cn)查询。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后告知。

3.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