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章第六节。
(二)办理范围
1.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三)办理程序
(四)申请途径、方式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办结时限
1.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3.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六)结果查询
1.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
2.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