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三)申请途径、方式
由申请人到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四)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办理机关请至窗口或致电0871— 查询)
(五)结果查询
1.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2.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
3.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