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变更登记

(一)法律依据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三)申请途径、方式

由申请人到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四)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办理机关请至窗口或致电0871—       查询)

(五)结果查询

1.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2.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

3.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