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十五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申请途径、方式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到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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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办理机关请至窗口或致电0871—          查询)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八)结果查询

1.云南消防政务网(www.yn119.gov.cn)查询。

2.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3.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

4.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