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且《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备案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途径、方式

1.建设单位到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申报备案。

2.建设单位通过云南消防政务网消防办事大厅申报备案。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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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办理机关请至窗口或致电0871—        查询)

(七)办结时限

1.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3.在收到建设单位复查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八)结果查询

1.云南消防政务网(www.yn119.gov.cn)查询。

2.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3.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

4.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