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办理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下列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

(1)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2)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4)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

(5)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申请途径、方式

建设单位到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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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办理机关请至窗口或致电0871—          查询)

(七)办结时限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之内。

(八)结果查询

1.云南消防政务网(www.yn119.gov.cn)查询。

2.消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3.电话查询(联系电话:0871-         )。

4.文书送达。